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1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1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112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國政選任辯護人黃鼎鈞律師
陳銘傑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調偵字第7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高國政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而依同法第324條第
2項之規定,配偶之間犯竊盜罪者,須告訴乃論。告訴人陳秀玉(已於民國99年5月20日與被告離婚)業於99年12月21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為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書記官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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