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醫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醫療費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醫字第1號原告行政院衛生署豐原醫院法定代理人 李懋華 訴訟代理人 李婕綺 訴訟代理人 詹清旭 被告 梁玲華
梁益豪 梁重湖 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