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78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7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780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編號二、編號三所示之證券無效。
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三紙,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5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支票,合於法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次查,本件公示催告裁定支票附表編號一之支票未登載,自不生已登載裁定於新聞紙之效力,而不符民事訴訟法第542條之規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56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民事庭法官陳學德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書記官何惠文┌───────────────────────────────────────────────────────┐│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78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立智國際股份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 大墩分 │96年1月1日│19,000元│AG八四六八四六││││ 司王耀斗 │行│││三││├──┼─────────┼─────────┼───────────┼────────┼────────┼──┤│002│立智國際股份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大墩分│96年2月1日│19,000元│AG八四六八四六││││司王耀斗│行│││四││├──┼─────────┼─────────┼───────────┼────────┼────────┼──┤│003│立智國際股份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大墩分│96年3月1日│19,000元│AG八四六八四六││││司王耀斗│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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