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77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7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778號聲請人怡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臺中市○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5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學德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書記官何惠文┌───────────────────────────────────────────────────────┐│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77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宏偉勝工業股份有限│聯邦商業銀行文心分│96年3月31日│190,806元│UI二四六0二二││││公司 鄭溪松 │行│││四││├──┼─────────┼─────────┼───────────┼────────┼────────┼──┤│002│宏偉勝工業股份有限│聯邦商業銀行文心分│96年2月28日│81,774元│UA三四五八二七││││公司鄭溪松│行│││九││├──┼─────────┼─────────┼───────────┼────────┼────────┼──┤│003│ 陳興村華僑商業銀行大里分│96年2月10日│6,840元│AC一二二六一三│││││行│││四││├──┼─────────┼─────────┼───────────┼────────┼────────┼──┤│004│祐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忠│96年2月28日│29,190元│KD00二四0五││││司 楊順如 │明南路分行│││一││├──┼─────────┼─────────┼───────────┼────────┼────────┼──┤│005│祐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忠│96年3月28日│8,379元│KD00二四0九││││司楊順如│明南路分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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