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法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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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法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25號聲請人 馮俊益 即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之
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章程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所附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書記官連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