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56號原告 陳芳蓮 被告 周啓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本院判決日期及製作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書記官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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