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4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405號聲請人 余營鳳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82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書記官邱美嫆附表:112年度除字第40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0089-ND-0000000-011000002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0089-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