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47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4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476號聲請人程麗人代理人 程定一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14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書記官邱美嫆
附表:112年度除字第47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253002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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