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6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玉
張進抄
張進東
張金福
蔡明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妨害投票案件(111年度選偵字第282號、第29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玉、張進抄、張進東、張金福、蔡明出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分別扣案之贓款如附表所示金額,係屬被告等人所有並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等人供承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經查,被告等人因收受如附表「行賄人」欄所示之人如附表「賄賂金額」欄所示之賄賂,而均犯投票受賄罪,皆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以111年度選偵字第282號、第296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被告等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扣案如附表「賄賂金額」欄所示之款項,固各為被告等人所有且為其等犯投票受賄罪所收受之賄賂,屬被告等人各自犯罪所得,惟如附表「行賄人」欄所示之行賄人因交付被告等人賄賂,所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選訴字第26號判決判處罪刑,並就如附表「賄賂金額」欄所示之賄賂均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確定(上開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伍、沒收部分一、參照),有上開判決、如附表「行賄人」欄所示之行賄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足見上開判決宣告沒收之範圍已完全涵蓋本件聲請沒收標的,是如附表所示之物既業經另案判決宣告沒收確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必要,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壽君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附表:
編號收賄人行賄人賄賂金額(新臺幣)對應本院111年度選訴字第26號判決附表二1張金福 周勝騰 侯明坤 1,000元附表二編號12張進東周勝騰侯明坤6,000元附表二編號23張進抄周勝騰侯明坤4,000元附表二編號34 廖玉魯 蘇華 1,000元附表二編號55蔡明出周 黃秀玉 3,000元附表二編號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