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投金簡字第11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 南投 地方法院113年投金簡字第1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投金簡字第11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翊璇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20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羅翊璇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加「被告羅翊璇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之說明: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於113年7月31日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係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係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就「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之法定最重本刑降低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屬得易科罰金之罪,應認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
㈡核被告羅翊璇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
㈢被告以一行為犯前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㈣被告基於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
之行為,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所犯輕罪即幫助詐欺取財罪部分亦同有此項減輕事由,於量刑時併予審酌。
㈤本院審酌被告可預見詐騙成員徵求他人金融帳戶,係作詐欺
取財犯罪及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工具,竟仍提供金融資料幫助詐欺犯罪及隱匿犯罪所得去向,非僅擾亂金融交易秩序,並且增加犯罪查緝困難,行為實有不該,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具有悔意,並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迄未賠償被害人等或和解,及其自述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擔任餐廳員工、家庭經濟情況勉持之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生危害、被害人之受害金額,暨被告品行等一切情形,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徒刑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不宣告沒收之說明: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有關沒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規定,業經修正為同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7月31日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自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次按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依105年12月28日修正理由係謂「FATF四十項建議之第四項建議,各國應立法允許沒收洗錢犯罪行為人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產。原條文僅限於沒收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而未及於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爰予修正,並配合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中華民國刑法,將追繳及抵償規定刪除。至於洗錢行為本身之犯罪所得或犯罪工具之沒收,以及發還被害人及善意第三人之保障等,應適用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及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之中華民國刑法沒收專章之規定。」;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⒈被告將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提供給詐騙集團成員使用,
失去對自己帳戶之實際管領權限,且該提款卡僅係屬金融帳戶提款工具,本身價值低微,復可隨時向金融機關申請補發,況該帳戶既經列為警示帳戶,在解除警示帳戶前,均無法供提款使用,是該提款卡已不具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
⒉被害人等所匯入被告銀行帳戶之款項,係在其他詐欺集團成
員控制下,且經他人提領,已非屬被告所持有之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產,自亦毋庸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⒊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件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已實際獲
有犯罪所得,亦無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改行簡易程序前由檢察官賴政安提起公訴。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羅子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佩儒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3206號被告羅翊璇女2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南投縣○○鄉○○巷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羅翊璇依其智識程度、社會歷練,可預見任意將其所申設之金融帳戶之帳戶資料,交予不熟識之他人使用,極有可能遭詐欺集團利用作為人頭帳戶,便利詐欺集團向他人詐騙,收受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且受詐騙人匯入款項遭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結果,竟仍基於縱有人以其提供之帳戶實施詐欺取財犯行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財物使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1月15日13時許,在南投縣○○市○○○路00號地下1樓家樂福賣場,將其所申設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永豐銀帳戶)、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臺銀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2張,以放入賣場置物櫃供特定人收取之方式,寄交予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暱稱「C_c」、實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成員間取得羅翊璇上開該等帳戶資料,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至5(下稱附表)所示之詐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詐欺手法,詐騙如附表所示之 徐爰幼 等5人,致使徐爰幼等5人均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之款項至如附表所示之本案永豐銀帳戶、臺銀帳戶內,均旋遭提領一空而完成洗錢行為。嗣徐爰幼等5人發覺受騙,分別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徐爰幼、 林瑞雯 、 辜右雅 、 張瑩 如、 關亦晴 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羅翊璇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被告坦承如犯罪事實欄所示時、地,以每張提款卡新臺幣(下同)3萬元為報酬,將其所申設本案永豐銀帳戶、臺銀帳戶等2張提款卡及密碼,寄交予「C_c」之人,以供他人使用。2告訴人徐爰幼警詢時之指訴告訴人徐爰幼遭如附表編號1所示情節詐騙而匯款至被告本案永豐銀帳戶、臺銀帳戶之事實。3告訴人林瑞雯警詢時之指訴告訴人林瑞雯遭如附表編號2所示情節詐騙而匯款至被告本案臺銀帳戶之事實。4告訴人辜右雅警詢時之指訴告訴人辜右雅遭如附表編號3所示情節詐騙而匯款至被告本案臺銀帳戶之事實。5告訴人 張瑩如 警詢時之指訴告訴人張瑩如遭如附表編號4所示情節詐騙而匯款至被告本案臺銀帳戶之事實。6告訴人關亦晴警詢時之指訴告訴人關亦晴遭如附表編號5所示情節詐騙而匯款至被告本案永豐銀帳戶之事實。7被告與暱稱「C_c」之人之LINE對話紀錄證明被告為6萬元報酬,寄交如犯罪事實欄所示該等帳戶提款卡(含密碼)2張予LINE暱稱「C_c」之人,供其所屬集團租借使用。8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景安派出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烏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徐爰幼、林瑞雯、辜右雅、張瑩如、關亦晴遭如附表所示情節詐騙,陷於錯誤匯款後,向警方報案之事實。9告訴人徐爰幼LINE對話紀錄及網路匯款截圖、告訴人林瑞雯網路對話紀錄及網路匯款截圖、告訴人辜右雅網路對話紀錄及存摺明細、告訴人張瑩如網路對話紀錄及網路匯款截圖、告訴人關亦晴網路對話紀錄及網路匯款截圖告訴人徐爰幼、林瑞雯、辜右雅、張瑩如、關亦晴遭如附表所示情節詐騙,後匯款之事實。10被告本案永豐銀帳戶、臺銀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1.告訴人徐爰幼、關亦晴遭詐騙匯款至本案永豐銀帳戶之事實。2.告訴人徐爰幼、林瑞雯、辜右雅、張瑩如遭詐騙匯款至本案臺銀帳戶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等罪嫌。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並侵害數告訴人法益,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幫助洗錢罪嫌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檢察官賴政安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書記官李侑霖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告訴人詐欺時間、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受款帳戶1徐爰幼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16日11時許起,佯為臉書買家即LINE暱稱「 陳麗琴 」、蝦皮賣場及銀行客服人員等身分,對徐爰幼誆稱:有意透過蝦皮賣場平台向徐爰幼購買商品;惟徐爰幼須先依指示匯款,以操作蝦皮帳號及銀行帳戶驗證程序,完成賣家設定,方能進行交易云云,致徐爰幼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如右列情節匯款至右列帳戶,旋遭提領一空。113年1月16日17時34分2萬9,985元被告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3年1月16日17時47分2萬9,985元被告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113年1月16日17時51分2萬9,985元被告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3年1月16日17時54分3萬0,123元2林瑞雯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16日14時47分許起,佯為臉書買家即LINEID「k89657」、7-11賣貨便平台客服及郵局專員等身分,對林瑞雯誆稱:有意透過7-11賣貨便向林瑞雯購買電捲棒商品;惟林瑞雯須簽署開通金融服務業務,完成賣家帳號及交易受款帳戶之設定,方能進行交易云云,致林瑞雯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如右列情節匯款至右列帳戶,旋遭提領一空。113年1月16日18時22分2萬2,268元。被告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3辜右雅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16日12時58分許起,佯為社交軟體Instagram(下稱IG)名稱「gurinovdhh」、LINE暱稱「 陳強盛 」、「 李國勇 」等身分,對辜右雅誆稱:因購物所參加之抽獎活動已中獎,惟須按銀行行員指示匯款以折抵核實費,方能順利領獎云云,致辜右雅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如右列情節匯款至右列帳戶,旋遭提領一空。113年1月16日18時20分3萬4,981元被告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4張瑩如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16日某時許起,佯為IG名稱「gurinovdhh」、LINE暱稱「楊主」及銀行行員等身分,對張瑩如誆稱:因購物所參加之抽獎活動已中獎,惟須按銀行行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先行繳納費用,方能順利領獎云云,致張瑩如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如右列情節匯款至右列帳戶,旋遭提領一空。113年1月16日18時16分3萬1,799元被告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113年1月16日18時20分4,966元113年1月16日18時22分2,488元5關亦晴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16日某時許起,佯為IG名稱「gurinovdhh」、金管會專員LINE暱稱「陳強盛」等身分,對關亦晴誆稱:因購物所參加之抽獎活動已中獎,惟須按銀行行員指示匯款以折抵核實金,方能順利將獎項折為現金領取云云,致關亦晴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如右列情節匯款至右列帳戶,旋遭提領一空。113年1月16日17時43分3萬5,037元被告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