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交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號原告 張麗琴
劉雅文 劉雅玲 劉照乾 被告 莊明旦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26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何玉鳳
法官顏代容法官任育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書瑋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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