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調裁字第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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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家調裁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調裁字第43號聲請人 曾炳焜 相對人 邱睿哲 法定代理人 邱雅妮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確認聲請人曾炳焜(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與相對人邱睿哲(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間之(父子)親子關係存在。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我於民國109年底結識相對人邱雅妮交往後租房同住,於110年4、5月相對人邱雅妮懷孕,於111年2月15日產下相對人邱睿哲,因其母親即相對人邱雅妮有在懷孕前後至生產完期間都有酗酒、吸k毒等習慣,有說要戒,結果完全戒不了,為此我要相對人邱睿哲監護權,爰請求確認聲請人與相對人邱睿哲間親子關係存在等語,並到庭陳稱:我們當時有同居,發生親密關係所生的子女,我們從110年2月在高雄租房子,110年6月到台中租房子,都是住在一起,直到111年7月邱睿哲出生後搬到新竹縣○○鄉○○路0段000巷0號8樓,也都還有同住,同住到111年11月18日,相對人邱雅妮先搬出去,並同意法院逕行裁定等語。
二、相對人邱雅妮到庭陳稱:我同意對聲請人之聲明,邱睿哲是我與聲請人有親密關係所生的子女,聲請人講的原則上沒錯,但其中111年4月7日生產完有回屏東娘家住,住到111年7月19日,再搬回新豐現住處,因為邱睿哲也需要父親,並同意法院逕行裁定等語。
三、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請辯論者,應予准許;前2項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2章第3節關於訴訟參加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3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係親子身分關係事件,屬不得處分之事項,然兩造既對於聲請人主張之上開親子關係之原因事實不爭執,並經兩造合意聲請本院為裁定(見本院111年12月6日筆錄),爰適用上揭規定而為本件裁定。
四、又就法律所定親子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按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相對人邱睿哲之戶籍資料內父親欄現為空白(見本院卷第21頁),聲請人與邱睿哲間之親子關係不明確,致邱睿哲處於不安定之法律地位,在私法上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不確定之法律地位及危險狀態,法院得以裁判除去之,為使身分關係明確及戶籍登記正確,應認聲請人提起本件請求具受確認裁判之法律上利益。
五、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邱睿哲健保卡之拍攝照片、111年10月18日慧智基因醫學實驗室親子鑑定報告(中國醫藥大學新竹附設醫院血液腫瘤科親緣檢定送檢)等件為證,並有兩造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上開親子鑑定報告書所載略以:本鑑定依據 孟德爾 遺傳法則進行二方比對,於20組STR基因中均無基因型不符者,故無法排除邱睿哲與曾炳焜之親子關係,其綜合親子指數(CPI)為535,787,親子關係機率(PP)為99.00000000%等語。本院參酌現代生物科學發達,醫學技術進步,以DNA基因系統檢驗方法鑑定親緣關係之精確度極高,是依上開事證及兩造之陳述,可認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邱睿哲間之親子關係存在乙情,堪信為真實。從而,兩造合意聲請本院裁定確認聲請人與相對人邱睿哲間之親子關係存在,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末按聲請人因相對人邱睿哲間前因故無法辦理認領,致其與邱睿哲間真實血緣身分關係,有待法院裁判還原其真相,本件相對人2人應訴所為行為亦為防衛其權利所必要,依上開論述分析,本院認本件程序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較為公允,並符聲請本件合意裁定之法律趣旨,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1條第2款之規,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附此敘明。
七、依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2款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書記官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