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壢交簡附民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384號附民原告 林御嘉 訴訟代理人 何政謙 律師附民被告 徐仁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壢交簡字第193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孫立婷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