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2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2576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鴻祺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 張宸榤 即張鴻祺現住居於南投縣埔里鎮,非屬本院之轄區,此有戶謄附卷可稽,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