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家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家訴字第27號原告 張秀端 訴訟代理人 沈泰基 律師複代理人 楊淳淯 律師被告 張森林
張登科 被告兼上一人訴訟代理 張文忠 上三人共同 謝秉錡 律師訴訟代理人複代理人 李秉哲 律師被告 張少綸 被告 張少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張少豪業已成年, 邱文滿 法定代理權消滅,自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書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書記官林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