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450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王惠君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原住台南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4507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7年8月27日下午2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呈熹
  書 記 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參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七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暨自同上日期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五個月以內者,按月
以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參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帳單資料查詢、信用卡申請書
、信用卡約定條款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楨珍
法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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