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5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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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六四號
原告丙○○○
乙○○甲○○戊○○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禮模 律師被告庚○○住台北市○○區○○街○○○巷○號三樓
己○○住台北市○○區○○路○○○巷○號訴訟代理人庚○○住台北市○○區○○街○○○巷○號三樓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青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