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300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丙○○相對人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丁○○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狀上需補章。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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