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再抗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出資興建原始建築人關係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再抗字第41號再審聲請人 侯尚余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吳黃瓊英 等間確認出資興建原始建築人關係存在事件,經查再審聲請人係對本院101年9月25日所為101年度再抗字第20號確定裁定,提起抗告,依法視為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千元,未據繳納,茲依同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林永茂法官曾平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書記官葉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