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154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袁六娣
訴訟代理人 梁基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袁六娣對於民國112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萬9012元【計算式:3800×(28.09+43.12+8.21+0.38)+1400×(43.73+3.25)=36901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