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995號
原告 楊佳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