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小字第632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小字第632號

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陳昭權

陳冠雲

被告 陳俊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395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 記 官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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