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嘉簡字第65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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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嘉簡字第6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嘉簡字第65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2之6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5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犯罪事實欄補充「被告甲○○於本院調查時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商品為被告甲○○所有,且係供其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罪,及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前段規定(就侵害著作權之物品),及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權法第82條、第83條、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第98條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李玫娜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81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附表:
仿HELLOKITTY貼紙7張、仿HELLOKITTY髮壓夾220個、仿HELLOKITTY髮夾650個、仿HELLOKITTY髮束980個、仿HELLOKITTY鑰匙圈76個、仿HELLOKITTY髮夾(最小號)1440個、仿HELLOKITTY手機吊飾16個、仿HELLOKITTY手機袋125個、仿HELLOKITTY口罩48個、仿HELLOKITTY髮箍82個、仿SNOOPY手機袋46個、仿SNOOPY貼紙1張、仿哆啦A夢鑰匙圈36個、仿哆啦A夢口罩6個、仿哆啦A夢貼紙337張、仿米老鼠手機袋60個、仿米老鼠口罩3個、仿米老鼠環保袋180個、仿小熊維尼口罩46個、仿小熊維尼貼紙3張、仿小熊維尼鑰匙圈17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