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5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0559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陳易樟 債務人 王福隆
王泳憲
一、債務人王福隆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陸萬零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一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王福隆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泳憲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