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5號原告 林添旺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霈語 即 林佩芸 、 林千惠 間清償債務事件,經原告聲請調解而不成立,原告請求續行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2項規定,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原告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請求之數額,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調解程序費用2,000元,尚應補繳8,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應附繕本)俾憑辦理,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