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711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王翠琴 上列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許育誠 即 許永龍 之繼承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許永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債務人許育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確認對債務人許育誠之請求,是否僅限於繼承許永龍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債務(民法第1148條第2項、1153條),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