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小字第53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之浩

訴訟代理人 黃嘉玟

被告 鄧紹軍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湖小字第53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2年7月5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趙薇莉

通譯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271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2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1年

12月22日起至民國112年6月22日止,按年息0.1845%計算

、及自民國112年6月23日起至民國112年9月22日止,按

年息0.369%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元。

三、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趙薇莉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趙薇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