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補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補字第434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肆仟陸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