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勞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勞訴字第79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汐止市,經原告於起訴狀中記載甚詳,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勞工法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