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43號原告 葉金泉 訴訟代理人 歐龍山 律師被告 葉國友
葉國旺
葉佐發
居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0號之一0樓 葉國勞 葉國新 葉國桂 葉佐和 葉佐睦 葉佐輝 謝葉秀榮 葉佐慶 葉佐溪 葉雲嬌 葉美枝 葉佐福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
0樓 葉佐壽 葉桂榮
葉月梅 葉香蘭 葉煒麟 葉于瑜 朱李妹 張展民 彭淑菁 張㨗淇
張斯婷 張美珍 張美鈺 吳榮清 吳寶珠 許國洪 許雲翔 許硯翔 許靖甯 陳 張梅蘭 謝 張秀蘭 陳 張秀榮 張秀銀 羅文烘 羅勝烽 魏羅蘭嬌 王羅瑞嬌 羅瑞金 鄒葉三妹 翁葉素榮 葉國賢 葉國冉 葉國爐 彭葉塊妹 王金生 王鴻祥 彭王瑞珍 王瑞蓮 徐進乾 徐永鴻 徐嘉玲 住新竹縣○○鄉○○路0段000巷00弄
00號 徐國謙 徐國藩
徐樺萱 徐永哲 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慧美 被告 徐美貝
徐美珠 徐美凌 徐美碧 徐佩琳 許松輝
許笑容
許美容 許桂容 許春湘
許松誌 陳葉銀妹 彭葉文妹 王葉月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4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書記官李仲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