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38號上訴人即原告 江小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世芬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3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補費裁定於107年5月4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住所地所在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左營派出所,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足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證,徵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韋岑
法官蔡牧玨法官楊捷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書記官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