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480號原告享嵩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鴻匠木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零捌佰叁拾陸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叁佰捌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捌拾伍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書記官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