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1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1105號債權人 田柏淞 債權人 田昭揚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成吉思汗住戶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書記官謝坤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