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八三五號
上訴人即原告台灣日立綜合空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上訴人與達鉅空調工程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三年訴字第五八三五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柒拾伍萬壹仟捌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叁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劍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