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34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3474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戊○○債務人台旺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人債務人丙○○債務人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下:㈠新台幣壹佰伍拾伍萬零玖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
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台幣肆佰玖拾肆萬捌仟貳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台幣壹佰參拾參萬肆仟玖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書記官林同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