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006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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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00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0062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壹仟捌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聲請人原名稱為『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變更名稱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一),合先敘明。
㈡、緣案外人 陳順良 前於民國(以下同)84年7月3日邀 蔡淑曄 為連帶保證人向美商花旗銀行辦理貸款775,000元整(證二),嗣美商花旗銀行於93年1月2日將上開債權讓與聲請人(證三);詎料案外人陳順良及蔡淑曄先後於87年4月3日、90年2月2日死亡。經查詢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及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債務人(即繼承人)並未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證四)。
㈢、案外人陳順良自93年1月2日起,即未再依約繳納本息。迭經催討至今猶未履行付款,聲請人依借款契約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主張債務全部到期。迄今案外人陳順良尚欠如請求標的所載金額未清償,聲請人並已依民法第297條第1項規定將上開意思表示通知債務人(證五),而債務人為該債務之繼承人,自應付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