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6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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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60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48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為丙○○、甲○○之子,係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其明知曾經本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於民國98年4月1日以98年度家護字第51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命「相對人(即乙○○)不得對下列之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被害人丙○○、甲○○、 曾星傑 。相對人不得對被害人丙○○、甲○○、曾星傑為下列聯絡行為:騷擾。本保護令有效期間為一年」,仍於98年5月間對丙○○犯違反保護令罪,經本院於98年8月3日以98年度簡字第409號刑事判決判處拘役50日,緩刑2年確定。
詎仍不知悛悔,於收受前開保護令後,再於緩刑期內之98年11月24日晚間8時40分許,竟基於違反上開保護令之犯意,在其與丙○○、甲○○同住之宜蘭縣○○鄉○○○路26之2號住處內,以三字經「幹你娘」等語辱罵丙○○、甲○○(公然侮辱罪部分未經告訴),以上開方式對丙○○、甲○○施以騷擾行為,而違反上開保護令之規定。
二、證據:㈠被告乙○○於警、偵訊中之自白。
㈡證人丙○○、甲○○於警、偵訊中之證述。
㈢本院98年度家護字第51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影本1份。
㈣宜蘭縣警察局羅東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影本1份。
三、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違反保護令罪。爰審酌被告無視本院核發之保護令,經本院判處緩刑2年,復於緩刑期間更犯違反保護令罪,依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簡易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詩綺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