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645號債權人行政院衛生署基隆醫院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乙○○
一、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仟玖佰叁拾叁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乙○○給付之,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債務人丙○○於98年3月2日至98年3月11日至債權人行政院衛生署基隆醫院住院治療,共積欠醫療費用27,408元,因家庭經濟困難,無法出院時繳清,暨98年3月11日邀同債務人乙○○為保證人,並簽立醫療費用分期付款切結書,迄今尚積欠債權人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尚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思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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