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3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380號聲請人 陳完 即 陳秉鉞 之繼.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司催字第一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第八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蔡月女┌────────────────────────────┐│附表:99年度除字第138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0-NX-20955-0│1│299│├──┼──────────┼────────┼──┼──┤│002│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0-NX-49343-7│1│35│├──┼──────────┼────────┼──┼──┤│003│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1-NX-000000-0│1│17│├──┼──────────┼────────┼──┼──┤│004│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1-NX-000000-0│1│30│├──┼──────────┼────────┼──┼──┤│005│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2-NX-000000-0│1│23│├──┼──────────┼────────┼──┼──┤│006│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3-NX-000000-0│1│16│├──┼──────────┼────────┼──┼──┤│007│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3-NX-000000-0│1│33│├──┼──────────┼────────┼──┼──┤│008│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4-NX-000000-0│1│18│├──┼──────────┼────────┼──┼──┤│009│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1│24│├──┼──────────┼────────┼──┼──┤│010│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1│25│├──┼──────────┼────────┼──┼──┤│011│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106│├──┼──────────┼────────┼──┼──┤│012│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0-NX-7634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