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小字第195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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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桃小字第1958號
原   告 鴻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之1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春陞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壹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9年7月16日向其承租飛針測試機一台,竟
擅自將機器變賣,經向被告追索後,被告同意以買賣機器之名義
支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萬6,928元,詎被告僅支付4萬1,760
元,尚積欠7萬5,168元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機器租賃契約
書、春陞測試機應收租金狀況表、統一發票、存證信函各1份為
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被告對原告請求之金額不爭執,並請求分
期清償,惟經原告當庭表示不同意。本院認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黃翊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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