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余笠均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岡簡字第622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5
年10月18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業鑫
書記官 吳永叁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柒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陸萬肆仟零貳拾柒元部分,自民國95年6月2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客戶
交易明細表、利息餘額查詢表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
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吳永叁
法官陳業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吳永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