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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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914號原告 江靜雯 即金泰利鋼鋁工程行被告 張傳 (原名 張育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揆諸前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馬傲霜
法官黃莉莉法官林靖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書記官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