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80號原告 余惠民
余蕙芬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余齊天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載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萬2,79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2,48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及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書記官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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