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90號原告 平齊華 原告 平治安 原告 平立仁 原告 翟永明 原告 陳玲 瑱被告 翁煇傑 被告 李易翰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480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林靜芬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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