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8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849號聲請人德譽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英德 訴訟代理人 楊振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5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書記官徐明鈺┌────────────────────────────────────────────────────────┐│附表:104年度除字第84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偉邦營造股份有限公│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松│104年1月10日│226,800元│LC0000000││││司│安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