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勞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原告臺灣耐落螺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健仁 訴訟代理人 洪榮彬 律師
陳麗玲 律師被告 葉佐賢
葉國清 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美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有調閱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一0一年度上聲議字第一七二六號背信案卷之必要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書記官王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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