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養聲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養聲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養聲字第55號聲請人甲○○即收養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海基會就收養協議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登記證、被收養人居民身份證所為之認證書。
二、被收養人本生父母就被收養人出養事件所為之同意書並經公證,及海基會就該同意書所為之認證書;如本生父母已歿,應檢附死亡證明,並經海基會認證。
三、被收養人已成年具有扶養收養人能力之證明。
四、收養認可聲請狀上應有被收養人之親自簽章。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伊萍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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