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字第1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聲字第1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聲字第1513號聲請人東陽穀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甲○○准予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書記官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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