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0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0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07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39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2118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7年9月22日確定,98年9月2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六角扳手1支,係被告甲○○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固坦承持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送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贓物庫之扳手1支竊取被害人 李明鴻 之機車後視鏡2支,然被告未供承該扳手係其所有,此有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見97年度偵字第21182號卷第11頁)及被告之警詢、偵訊筆錄在卷可參(見警卷第8頁、同上偵查卷第7頁),且遍查全卷亦無證據足認該扳手係被告所有,揆諸前開說明,尚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所定之要件,故本件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柳寶倫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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