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22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南州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郭玉山 代理人 陳勝源 上列聲請人與 林秀云 即 李良仁 之繼承人、 鍾秀珠 即李良仁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經核債務人李良仁已死亡,聲請人並已陳報其繼承人林秀云、鍾秀珠為本件債務人,是請確認本件聲明是否應更正為「債務人林秀云、鍾秀珠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良仁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